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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研究 | 律师意见不被采纳问题探究

时间:2017-08-23 22:56:49 点击:

摘要

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有关律师意见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律师意见不被采纳或回应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再加上司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与工作压力大,以及维稳、“严打”等因素对司法人员办案的影响,律师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甚至不被回应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赋予律师的辩护辩论权得不到实现,律师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或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有法不依的表现,易造成司法不公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这实际上漠视了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侵害了律师的辩论权与辩护权。为解决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甚至不被回应的难题,笔者建议细化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性规定,从规则层面强化司法文书的说理及对律师意见的回应、增设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审查救济制度、完善司法机关收件制度以及提高司法人员及律师自身素质。



关键词

 律师权利,律师意见,律师辩论权,律师辩护权



引言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在司法领域,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一般通过庭审发言、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提意见。虽然不能排除有些律师在过度追求一方利益时提出有失偏颇的意见,但对于律师所提的理据充足的正确意见,司法机关本应采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甚至不被回应的现象普通存在,法律赋予律师的辩护辩论权得不到实现,律师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律师意见不被采纳或回应的原因、危害,为促使司法人员重视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辩论与辩护权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所研究的律师意见指律师参与民事、行政与刑事诉讼活动时向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侦查部门,所提的正式意见,包括以申请书、意见书等书面载体所载明的意见,以及在法定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庭审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并且本文所涉及的律师意见不被采纳限于律师向司法机关所提交的理据充足的正确意见。



一、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现象与原因

(一)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现象

1.DR公司与BFC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DR公司与BFC公司均为港资独资企业。2003年12月30日,DR公司与BFC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由DR公司将位于广东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BFC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整,BFC公司应于2004年1月向DR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余款人民币70万元在2004年5月31日前BFC公司办理好合法的转户手续后付清,转让手续由BFC公司办理。《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后,BFC公司未依照约定在2004年5月31日前办理好过户手续及付清转让款,也从未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2009年,DR公司以《转让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转让协议书》无效、判决BFC公司返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赔偿占用费。BFC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双方办理转让手续与判决DR公司赔偿过户费差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某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即判决确认《转让协议书》无效、BFC公司向DR公司返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DR公司向BFC公司返还转让款。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DR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诸多意见,其中包括:若法院认为《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未生效,法院应当释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已截止,BFC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依法应予解除,报批已失去意义;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请求办理报批手续,更没有请求自行办理报批手续,不宜判决双方或单方办理报批手续,等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未经释明及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6年作出(2015)民提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转让协议书》未生效以及DR公司协助BFC公司就《转让协议书》办理报批手续。该判决内容偏离当事人的诉求,且未经依法释明便直接判决,限制了DR公司解除权的行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对DR公司代理律师所提的合同履行期限已截止、BFC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等意见都未进行回应,DR公司的代理律师的意见被架空。 

2.蔡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2015年,蔡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证据材料中只有证人证言证明涉案点是蔡某所有,并且证人直言是听人说蔡某之前曾经承包过周边的土地,所以推断涉案点为蔡某所有,而从承包合同来看,蔡某承包土地的期限早于约十年前截止,并已自动归还给村委。另外,该案的关键物证即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的一瓶液体在勘查笔录中没有记录,也没有扣押清单,并且勘查笔录不完整,勘查程序严重违法,等等。蔡某的辩护人所在的律所依据法律规定向该检察院致函,要求听取律师意见,但其公诉部门并未予以安排。由于该案件的证据严重不足且自相矛盾,辩护人在等不到回应的情形下,不得不及时向该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请检察院注意案件的诸多疑点。然而,该检察院仍然未予理睬,即未对案件进行退查,也未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凭主观臆断认定蔡某制造毒品并起诉至法院,更为严重的是,检察院并未依法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

2015年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开庭前蔡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重新勘查、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五份申请书,开庭时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然而,该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且对部分申请及辩护意见未予回应,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事实,对蔡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判决采纳律师的部分意见,排除了部分证据,改判蔡某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罚金。对于辩护人所提的勘查笔录因严重违法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意见,重审仍旧未予采纳。蔡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以上所举的例子,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阶段中,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甚至不被回应的现象普通存在。一名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且明显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律师一份理据充分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侦查机关以简单的一句不符合条件便予驳回;一份费尽千辛万苦、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以简单一句观点不能成立便予否定。甚至,律师向司法机关所提交的意见如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应。律师常因正确意见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采纳甚至回应而陷入尴尬的执业困境。

(二)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

1.制度设计不完善,缺乏救济途径。近年来,律师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新修订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都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也相继出台,其中对听取律师意见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能保障律师的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律师意见在得不到采纳或回应的情形下,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2.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及工作压力大影响对律师意见的重视程度。一方面,虽然我国各类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要求在逐步提高,但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仍参差不齐,过去有些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通过工人直接转干等途径,纷纷加入到司法人员队列,造成司法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当今案件类型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复杂化,而我国司法人员的产生方式仍比较传统,大多数是从内部产生,渠道相对单一僵化,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案件难度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法官。部分司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若还存在一些先入为主等不良办案习惯,则律师的正确意见被忽视的现象自然也就多了。另一方面,我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司法人员的人均办案量巨大,办案压力大。以广东省为例,2015年全省法官的人均结案数为109.89件,即平均每名法官须在三日内办结一个案件,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同样有繁重的任务。司法人员办案的数量超出正常的负荷,则容易形成疲于应付、无暇他顾的局面,律师的意见自然得不到重视。

3.律师自身素质影响司法人员对律师意见的采纳。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依靠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素质越高,向司法机关所提意见的质量则更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业务素质,其主要体现在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认知、理解及运用上。虽然我国的执业律师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遴选,但由于笔试具有单调性、记忆性、稳定性等特点,更多地侧重于考查对法律知识的记忆,而一名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除了须对法律知识有较好的记忆,还须准确理解及运用法律。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现今的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与律师行业准入门槛都相对较低,造成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总体素质不高,又因为部分律师由于理解能力偏低、价值取向扭曲等原因,未能正确运用法律,拉低了律师的总体办案水平与质量。若一名司法人员经常面对一些质量不高、偏离法律规定甚至违背法律规定的律师意见,久而久之,难免会对律师意见失去耐心;若一名律师时常向司法机关提交无意义甚至不恰当的意见,久而久之,其便很可能会自动被经常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司法人员贴上“无用”的标签,哪怕有一回其提出的意见是理据充足的,司法人员也可能不采纳或回应其意见。相反,律师个人及总体素质越高,所提意见的质量越高,则越容易促使司法人员采纳意见。

4.维稳、“严打”等其他因素对司法人员重视律师意见程序造成影响。以现今全国的毒品“严打”活动为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常发生,其中也暴露出律师权利被忽视、律师意见被搁置的问题。广东省汕尾市的陆丰地区是中国毒品重灾区之一,以该市的毒品“严打”活动为例,据非正式统计,汕尾地区的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重判度居全省最高,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接案后必诉,而法官在“严打”的压力下,则往往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辩护律师再有力的辩护意见也往往未能被采纳。另外,2012年广东省在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相同问题,部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为了完成“量”的任务,而将“质”忽视,对律师所提意见置若罔闻。除了“严打”、维稳因素之外,媒体舆论压力、经济环境等都可能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评判,从而影响对律师意见的重视程度。


二、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危害

律师正确的意见不被采纳或回应,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破坏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造成司法不公。司法人员未能听取律师意见,或者,对律师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或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有法不依的表现,法律未能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造成司法不公。如前面所举的例子,DR公司律师所提的法院应当依法释明的意见未得到采纳与回应,因法院未予释明,DR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而陷于案结而事未了的困境,对双方当事人都极为不公。若没有律师意见,司法人员在办案压力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容易遗漏查明案件的某些细节,对案件的处理容易产生偏差甚至错误,背离法律正义。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与公诉人员形成控辩对抗关系,若法官偏离审判中立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忽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则必造成控辩失衡,进而侵害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

2.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前面所举蔡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蔡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介入,对案件事实提出诸多疑点,证据严重不足,并指出案件证据材料的诸多缺陷甚至违法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若公诉人员能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案应早已终止于审查起诉阶段,但公诉人员完全忽视律师意见,而审判人员也未能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致使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蔡某不服再次上诉,明显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3.漠视律师地位与作用,侵害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的辩论权与辩护权是《律师法》及各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离不开向司法机关提意见,通过发表意见来行使辩论或辩护权,若司法人员不能采纳律师正确的意见,甚至直接忽略律师的意见,这实际上等同于侵害了律师的辩论权与辩护权。更为严重的是,律师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司法人员忽视律师的意见在一定程序上已构成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怀疑甚至否认,漠视律师地位与作用。

4.引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基础在于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其中最关键的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信任。当事人需要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由于许多当事人并不懂得专业法律知识,他们往往采用最朴素的方法即以结果判断律师办案的水平与尽责程度。通常律师正确的意见得不到采纳或回应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容易误认为是律师不够尽责,或认为律师水平低下,甚至认为律师原本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的分析是律师为了增加案源而欺骗他们的,使他们对律师产生偏见,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事实上,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律师,律师正确的意见不被采纳或回应,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三、促使司法人员重视律师意见的对策

为解决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甚至不被回应的难题,保障律师法定的辩论权与辩护权不受侵害,确保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发挥律师的作用,笔者结合我国的实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促使司法人员重视律师意见。

1.细化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性规定大多数都是针对刑事诉讼的,这些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实操性不强,例如,《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作出了规定,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应予安排,但并未规定应于自律师提出要求的多少日内作出安排、听取的次数、听取的方式以及不予安排的救济途径等,听取律师意见成了“半口号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要求司法机听取其意见仍旧难以实现。因此,为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得以落实,应当细化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性规定,对安排期限、听取方式、不予安排的救济途径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促使听取律师意见有效、有序地进行。

2.从规则层面强化司法文书的说理及对律师意见的回应。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应写明裁判的理由,但多数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仍偏简单化,说理不足,而对律师意见则未必有回应。刑事裁判文书也不例外。除了裁判文书,司法机关对律师所作的诸如不予会见决定书、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缺乏说理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律师有时甚至不明白申请或意见等不被支持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往往司法人员能在说明理由的过程中发现自身理解的不足或错误从而去采纳律师的意见,为有效促使司法人员重视律师意见,应当从规则层面来强化对司法文书的说理,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文书应当对律师的意见进行回应,从而防止律师意见被漠视,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误解与引发矛盾。

3.增设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审查救济制度。法律赋予律师辩论与辩护的权利,律师正确的意见若未能被采纳或回应,则应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加拿大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方规定律师正确的意见不被采纳或回应时,律师可以独立提起上诉,要求上诉法院重新审查,这种独立上诉审查制度从长远来说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就目前来说,笔者建议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监督机构,增设专门的审理程序,对于未按照规定回应律师意见的司法文书,律师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审查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审查监督机构应责令办案部门采取补充说理或者撤销原司法文书,重新作出。

4.完善司法机关收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在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外,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时,往往没有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收件确认,律师常常无法证明自己确已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司法机关收件制度的完善对解决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难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完善司法收件制度,从规则层面规范司法机关的收件程序,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正式法律文书或材料时,司法机关应当出具收件凭证,防止律师提交的材料被司法机关“吞没”而无法主张权利。

另外,若要促进律师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对于司法机关方面,国家在继续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还需完善分案、司法辅助人员、司法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对于律师方面,律师若想促进司法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则须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对于我国整个律师队伍来说,则是不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的形象与整体素质,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能够更自觉地重视律师意见,以巩固及增强律师在司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晶、邓洪涛:《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探析》,《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

〔2〕赵蕊萍:《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3〕张蕊:《论“严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7期。

〔4〕黄越:《新刑诉法关于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护的调研报告》,《法制博览》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