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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时间:2019-09-25 16:01:59 点击:


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所律师辩护

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我所接受郑某某的委托,指派卢若飞主任、陈敏露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两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辩点为郑某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两辩护人的观点,判决郑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下是该案的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越,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村**二巷12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9日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若飞、陈敏露,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超,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专科文化,学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村**二巷12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卓泽锐,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民,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二巷2号,现住陆丰市东海镇***区*4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梓松,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以汕检公刑诉[2018]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越与被害人邱操发生口角被邱操持剪刀刺伤右臂,而怀恨在心。同月23日凌晨5时许,郑*越发现邱操在陆丰市东海镇迎仙桥旁的心亭内后,致电给其孪生胞兄被告人郑*超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郑*超、林*民及同案人林*艺、郑*鹏(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到达怡心亭现场后,与郑*越一起持木棍胁迫邱操跳进东河,致邱操在东河内溺水窒息身亡。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邱操左手背肿胀淤紫,切开见皮下血肿,右大腿皮肤创口处皮下少量出血,表明这些部位曾受到机械性暴力打击,但损伤程度较轻,不足以致死;2.死者邱操于河中被发现,呈下行性腐败,手脚呈手套样改变,解剖见肺水肿,左右心室颜色不同,符合溺水死亡的特点;3.死者邱操符合溺水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检、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越犯罪后自动投案,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民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邱操,其没有对被害人邱操造成伤害,邱操死亡的原因是其自己不愿上岸而溺水。被告人郑*越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郑*越等人并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要件,而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并且郑*越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1.郑*越不具有放任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的现实动因。其只是因为被害人邱操经常持剪刀伤害他人,其想要教训他一下,让他知道错误,不要再伤害别人;2.郑*越具有“轻信”危害后果不会发生的现实条件。案发当时东河的水极浅,并且被害人擅长游泳,郑*越根据这些现实条件相信被害人不会出现危害后果(本案证据证明案发当日东河的水极浅,只淹过膝盖处,即使不识水性的成年人掉进该水中一般也能自行站立起来,危险性极低);3.郑*超、郑*越等人具有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意愿。郑*越等人因害怕被害人溺水所以下河搜救、寻找被害人,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他们这种下水搜救、想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明显区别于故意伤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因此应认定郑*越、郑*超等人属于过失犯罪;4.被害人邱操的死亡原因是溺水,与郑*越等人先前的恐吓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郑*越等人先前的恐吓行为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5.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邱操身上的伤系郑*越、郑*超等人所致。黄超、黄宗照、黄辉煌等于2017年4月22日早上有殴打被害人,因此不能将所有的危害后果归责于郑*越、郑*超等人,存疑事实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6.本案的证据已证明郑*越没有向水里扔炮仗,郑*越也不清楚系谁向水里扔炮仗,因此,该行为不能归责于郑*越;7.郑*越自动投案,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了所有事实经过,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8.被害人邱操存在过错行为,郑*越的受谴责性应适当降低,即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对郑*越的处罚,以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9.被告人郑*越无前科,属偶犯,能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邱操,是被害人邱操自己跳下河里致溺水死亡。被告人郑*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害人邱操之死与被告人郑*超等人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超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认定与实际不符,以致适用法律条款错误;2.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超在案发当时尚未与死者邱操发生过任何接触,即郑*超还没有实际殴打到死者并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因此属于故意伤害犯罪未遂3.被告人郑*超与死者邱操素不相识,并没有任何过节,郑*超参与本案完全是因为同胞弟弟郑*越与邱操有过节引起。因而郑*超不是本案的肇事者,也没有叫其他人来到现场,应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郑*超在案发当时还有脱衣下水并且实施救援死者的行为,其表现值得提倡,对此可予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郑*超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和偶犯,而且当时还是汕尾体育运动学校的在校学生,涉世不深,主观恶性小,可予酌情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到现场后,邱操已在河里,其没有对邱操实施任何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林*民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不能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被告人没有对邱操实施伤害,邱操的溺水身亡,是因为郑*超、郑*越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的。当郑*超、郑*越看见邱操跳入东河往下游方向游去的时候,看到邱操会游泳,因此,不能判断邱操游了一段时间后会溺水身亡。当郑*超看到邱操沉下去的时候,下水想去救人,说明郑*超不希望邱操死亡;2.被告人林*民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给予减轻处罚。郑*越打电话叫被告人林*民去现场,但林*民没有伤害邱操,也没有威胁邱操;3.被告人林*民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林*民是初犯,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越在其家附近道路被邱操持剪刀刺伤右上臂而怀恨在心。随后,被告人郑*越纠集被告人林*民及黄泽海等人持木棍寻找邱操,在一巷子找到邱操理论时,被邱操持剪刀追赶而逃离现场。同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越发现邱操在陆丰市东海镇迎仙桥旁的心亭内后,致电给其孪生胞兄被告人郑*超及林*民等人前来。被告人郑*超到后与被告人郑*越一起持木棍在怡心亭两边靠近邱操,邱操见状跳入东河内向对岸游去。被告人郑*超、林*民等人亦跟随来到河对岸,被害人邱操又朝迎仙桥的方向游去,在游到迎仙桥附近时沉入河里。被告人郑*超见状下河里施救未果同年4月25日下午,被害人邱操的尸体在陆丰市东海镇桥西东河里被群众发现,随后被打捞上岸。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邱操系溺水死亡。

    ,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邱操的父母邱河、吴珠珍与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郑*越、郑*超、林*民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完毕被害人邱操的父母邱河、吴珠珍对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在陆丰市东海镇桥西河上发现一具尸体。经查,死者邱操,生前做生意亏本后离家在外流浪,流浪期间曾被人殴打。2017年5月10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邱操被伤害致死一案立案侦查。

    2.抓获、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汕尾市体育学校将被告人郑*超抓获归案。郑*超供述其在案发当天早上与胞弟郑*越等人持棍子从家里赶到现场,致邱操跳进东河溺水死亡。被告人郑*越于同年7月9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民在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及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4.户籍证明,证明死者邱操,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702070017,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洪厝围三巷3号

    5.调取手机号码151****4414(郑*超使用)157****6767(郑*越使用)、134****0478(林*民使用)152****6227(郑*鹏使用)、158****2464(林*艺使用)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后,郑*越与郑*超、郑*鹏、林*民、林*艺等人有通过手机进行通话。

    6.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亲属邱河向公安机关提交紫色U盘1个。

    7.陆丰市公安局008号、00709号、0081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阴性。

    8.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说明:证实2017年12月7日,侦查民警依法对郑*超、郑*越的住处进行搜查,没有发现涉案工具木棍、摩托车和其他物品

    9.调解协议及收款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邱河、吴珠珍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完毕。邱河、吴珠珍对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予以谅解,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ニ)鉴定意见

    1.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陆)公(刑)7(法)字[2017]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邱操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双侧肋区未见明显异常;左侧髂上腹部见一紫红色淤斑15×10cm,右侧髂上腹部见一紫红色淤斑10×5cm;左手较右手肿胀,左手背呈紫红色改变;右大腿前外侧中段皮肤挫裂创1cm,哆开;双侧手臂及腕部未见明显异常;左腰背部见淤斑6×6cm。余尸表未见异常。解剖所见:肺水肿明显,心脏左右心室颜色不同;气管干净;左手背见皮下血肿;右大腿皮肤创口处见皮下少量出血。分析:①死者左手背肿胀淤紫,切开见皮下血肿,右大腿皮肤创口处皮下少量出血,表明这些部位曾受到机械性暴力打击,但损伤程度较轻,不足以致死。②死者于河中被发现,呈下行性腐败,手脚呈手套样改变,解剖见肺水肿,左右心室颜色不同,符合溺水死亡的特点。检验意见:邱操符合溺水死亡

    2.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7〕09015号鉴定文书:(1)检材和样本:①死者邱操肋软骨,编为A201709015001号;②邱河血样,编为A201709015002号。(2)鉴定要求:DNA检验。(3)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A201709015002号检材所属个体和A201709015001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邱河的证言:2017年4月初,我儿子邱操因为做生意失败失业了一段时间,我看邱操一直在家没事做也不是办法,我又失业了,就叫邱操去找工作,不能一直这样无所事事,他听了不开心就跑了出去。邱操过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回来,我就出去找他,第一次找没找到他,又过了两三天,我又出去找他,这次我在文化广场的河边看到了他,我叫他回家他不,我就拿了几十块给他。这一个月来断断续续找了他很多次,每次找到他我都会给几十块钱给他。4月21日我最后一次见到他的时候还拿了20块钱给他。直到4月24日下午我再去找他的时候听在文化广场跳舞的妇女在聊4月22日凌晨5时许在老陆丰酒店对面的亭子处有三四名年轻人拿着棍子追赶着一个年轻人,他们往迎仙桥方向一直把这名年轻人追到迎仙桥边。四名年轻人问这名被追赶的年轻人是要自己跳河死还是被他们打死,被追赶的年轻人说要跳河死后便把衣服脱了跳入河中,一开始这名年轻人还在游着,当他要游到岸边的时候被这四名年轻人又赶入水中,来回几次后这名年轻人最终无力沉入水中。我听了他们的谈话后我就怀疑这名被追赶的年轻人是我的儿子邱操,我立刻沿河一直找我儿子,还是找不到。今天上午6时许,我还在找我儿子,当我找到老陆丰酒店对面的亭子时,一群老人在说刚才河上有一具浮尸,我立刻沿着河边找但是没有找到。直到中午14时许,在东河桥西南小区至金钗桥段河上发现我儿子邱操的尸体。

    我没有亲眼看到过邱操跟别人有过节,但是我听说在4月22日上午5时许一年轻人在文化广场跟一个70岁左右的老人要一个包吃,老人给了一个包给年轻人,年轻人拿了之后又跟这个老人要五块钱。老人听了不高兴就说他给了一个包给年轻人,年轻人还要跟他要钱,然后老人就开始骂这名年轻人,年轻人听了生气就用身上的剪刀刺了老人的手一下,老人手受伤后就跑回家,接着就发生这四个年轻人追一个年轻人的事了。4月22日上午5时许在文化广场跳舞的妇女和在老陆丰酒店对面散步的老人都有看到,今天下午在打捞尸体的时候有一个叫吴永陆,他认出了死者就是4月22日上午被人追的年轻人。

    当时我听到这个消息,也不知道那老人是谁。昨天(4月26日)我在手机看到人家殴打邱操的视频录像,认出那个老人是“黄超”。外面的人也在传言是这个老人叫人来殴打邱操的。邱操说他没有赚到钱,不想吃我的饭,之前我在家又因为他没去做事赚钱的事有吵架了几句,他的性格比较固执,不喜欢人家对他说三道四的,所以他不愿意跟我回家。邱操平时做人比较糊涂、固执,容不得人家说他什么话,以自我为中心。之前他在广州做生意亏了钱回来,脾气变得更加不好,更加暴躁。

    2017年5月14日,我的侄子邱武在我弟弟邱波家(位于陆丰市东海镇菜园顶)的视频监控发现邱操于4月20日上午11时许在邱波的家门口遭四名男子殴打的录像。后我们将邱操当时被殴打的录像用一个U盘拷贝下来。现在我把U盘交给警察。我不认识那四名男子。视频录像中那个上身穿格子上衣的男子就是邱操

    邱鹏是我第三的儿子,邱鹏有吸毒行为,公安机关曾要抓获他被其脱逃。现在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及联系方式。邱鹏因吸食冰毒,有时脑子有点神经质的,无法正常表述。

    证人邱河对死者相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儿子邱操。邱河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出黄超。

    2.证人吴永陆的证言:2017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我驾驶小车路过东海镇迎仙桥路段时,看到迎仙桥上围着好多人,其中在一起的四五名男子中有二名男子手持棍子,有二名男子朝桥下河中扔“地盾”(大鞭炮),于是我就朝河中看去,看到河中有一名男子俯卧浮在水中,当时在场的一名60多岁的男子在说他在2017年4月22日早上遇见浮在水中的男子,该男子向他要了一根香烟后又要向他要十元钱吃饭,60多岁的那名男子就说他带该男子去吃饭,在去吃饭途中,那名浮在水中的男子持刀就要抢他戴在手中的金戒指,那名60多岁男子逃跑时摔伤了,那名60多岁的男子说到第二天早上又看到那名浮在水中的男子,他没有说在哪里看到他,也没有说发生了什么,我也没有问那名60多岁的男子,这时我见浮在水中的男子渐渐向东河下游去,接着那四五名男子驾乘二辆摩托车往老市府方向离去,我也驾驶小车离去。

    当时我看到那名河中的男子漂浮在水面,隔不一会儿再次沉下水里,此时持棍子的四五名男子中其中一名体型较胖的男子走下水想捞之前沉水的男子,我还跟那名较胖的男子说应该往下游的方向捞,那名较胖的男子捞了一会捞不到就上岸坐上摩托车,与其余的男子一起离开了。但那名60多岁的男子仍然呆在现场。但近期网上传了一段当时情形的视频,视频中黄超与落水男子争执,有三名年轻男子与落水男子有肢体冲突。现场有一名较胖男子并没有在视频里面,其余三名和视频中殴打落水男子的人不大一样。

证人吴永陆对相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黄超就是那名60多岁的男子;辨认出拿着棍子坐上摩托车离开现场的男子(即被告人郑*超);辨认出被告人郑*越好像是拿炮仗扔向河中的一个男子。

3.证人范永格的证言:2017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我在东海镇人民大舞台晨运,看见迎仙桥附近有人围观,我便走到北堤岸旁看,当时河中一名男子在拼命游泳,一开始自由游后换成仰泳。北堤岸边一名男子拿一木棍,南堤对岸有两名男子拿一根木棍,两岸的三名男子对水中那名男子说“你最好上岸来”,水中男子答“我上岸你们要打我”,那三名男子都在说“你不是被淹死就是被我们打死”。我看了几分钟就走开了。我没有听到炮声。

    4.证人黄超的证言:2017年4月22日早上约5时多,我出来晨运。我沿着东河北堤路走到一座凉亭(位于东海镇文化广场斜对面),就碰到一个老人指着坐在我们对面一个年轻人对我说,那人刚才向他讨烟抽,但其没有抽烟。我听了这话就走过去,拿了一根香烟给那男年轻人抽。那人又对我说有没有十元钱给他买粥吃,他从昨夜到现在没有吃饭我怕拿钱给他,对方没有去吃饭,就说我带他去吃粥然后我来还钱。我就带他从凉亭走出来,经过迎仙桥、大街来到马街头。但那时候卖粥的店还没有开,他就提出让我买一瓶水给他喝。我带他在那杂货店(位于陆丰老中医院对面)对他说喜欢喝什么水就拿什么水。他就拿了小店一瓶饮料,我还给店主三元钱。他拧开饮料罐盖,喝了几ロ就扔掉饮料罐,朝我粗口大骂,说我怎么能买这样的水给他喝。他的手指着我的脸,我就用手去挡开他的手。他就来打我。我和对方扭打在一起。那个店主就过来劝架。那人就去针对店主。因为那店主是老太婆,所以我大声就说他不要针对老人来对付我。那人就从裤袋拿出一把剪刀(刀尾是尖的)要来刺我。我就又和他扭打在一起。那个店主就去旁边的几间店大声叫“你们快起身来劝架”。那人看见店主在呼唤他人,就马上往土笼街方向逃去。我也马上跑回家(现场离我家不远)我一个侄子和两个侄孙在屋子喝茶。其中有一个人问我怎么脸色有点青。我就把刚才的事情告诉他们。他们听了认为对方是年轻人这样做事太过分,要去找他讨个说法。我们一行四个人来到那个杂货店。那个店主就对我们说我走后那人也朝迎仙桥方向走去了。我们一行四人经过迎仙桥往东河北堤路(往龙山桥方向)寻找那人。我在文化广场对面的河边栏杆看见那人坐在那里。我们刚走近那人,我就认出对方了。我和侄子侄孙说就是他了。那人马上又从裤袋拿出一把剪刀要刺向一个侄孙。我的侄孙抢过来剪刀。我怕剪刀刺到人就从侄孙手里又拿过来。对方就往迎仙桥方向跑,我们就追,快到迎仙桥一个地方追到他了。我们几个人都有用拳头殴打他,我有朝他身上打了几拳。他当时有说叔公不要打了,他知道错了。附近几个在晨运的妇女过来劝我们不要打对方了。我一个侄孙拿过我的剪刀扔到东河里去。我们几个人也离开现场就来马街头吃粥了。

    我们吃粥吃了一会儿,突然有一个比较肥胖的男青年来到旁边。他伸出手掌,说他曾经给刚才那个人刺了几刀伤到手掌。那肥胖的男青年当时拿着手机在说话。隔了一会儿,从土笼街的方向开来两辆摩托车,车上有三个男子。对方加上那肥男子共四个人(其中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那两个人拿着两支木棍)朝迎仙桥方向开去。我们看到这个情况,就在后面跟随着要去看情况。我们在迎仙桥看见那四个人开着摩托车在北堤路经过龙山桥转到南堤路,再到迎仙桥。四个人没有找到那人。我们当时也离开迎仙桥了。

2017年4月23日早上6点多,我从玉照公园晨运要回家经过迎仙桥,看见桥上有好多人聚集在栏杆边上往东河观望(往龙山桥方向)。我也停下来在那里观望。我看见昨天打我的那男子在河里,游过迎仙桥的桥孔朝人民桥方向游去。有一个男子站在河的北堤路点着炮仗(俗话叫地盾炮)扔向河中那人。扔到河中的炮有的炮响了,有的炮不会响。河中那人继续朝人民桥方向游去。我又看到南堤路有一个男子拿着木棍观望着那河里的人。有人说要去救那人,不救的话会死亡的。当时有一个叫“吴永陆”的男子和我站在桥上观看,他说没有去救那人肯定不对路的我就说谁敢去救他,他身上有刀的。我看见那人游到途中(东海镇衫寮尾码头的河段)就沉下河去了。我就离开迎仙桥回家了。到了25日,那人的尸体听说在东海镇桥西那边的河段给人家捞上来了。

那个点炮仗往河里扔的男子约30多岁,是22日从土笼街方向开出二辆摩托车的车上其中一名男子。拿着木棍的男子约30多岁,也是22日从土笼街方向开出的二辆摩托车的车上其中一名男子。

    经对相片进行混杂辨认,黄超辨认出下水淹死的男子(邱操)

    5.证人黄胤硕的证言:近期网上传播一段关于落水男子生前被人殴打的视频,我有看到,视频中老者是我叔公黄超,两名年轻男子分别是我堂弟黄辉煌和黄泽煌,其余那名男子我不知道是谁。我听黄超说落水男子的死亡不是他造成的,是另外一伙持木棍的年轻男子逼男子落水的。听黄超说,2017年4月22日早上6时许,黄超在东海镇369圩粥店喝粥,一名疯子让黄超给他买碗粥,粥店也在喝粥的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见状后分一支烟给黄超并说,前几天有一人被该疯子用剪刀割破手,还有另外一人被该疯子绊倒,现在有人在找该疯子。该疯子让黄超在隔壁给他买了一瓶饮料,黄超答应后,该疯子喝了一口就吐掉并骂黄超竟敢买这么难喝的东西给他,说完,该疯子手持一把剪刀,用脚踹了黄超一下,此时;那名年轻男子跑去叫人,黄超跑回家,叫来我堂弟黄辉煌、黄泽煌和另一名男子共四人倒回去找该疯子,黄超想抢那名疯子手中的剪刀,该疯子反抗,于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隔了一会,该疯子沿大路逃跑了,此时,四名年轻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就是和黄超一起喝粥的男子)骑着两辆摩托车手持两根木棍朝该疯子逃跑的方向追去,但没有追到,黄超一伙人也离开了。2017年4月23日早上,上述四名手持木棍的年轻男子找到并殴打该疯子,然后逼该疯子下河里。

    6.证人许坎洲的证言:2017年4月22日左右早上6时许,我在迎仙桥附近凉亭晨运,一名中年男子走向我讨烟抽,我没抽烟,便问旁边的黄超是否有烟,黄超拿了一支烟给该男子,该男子对黄超说,自己昨晚没吃饭,是否能拿10元买粥,黄超回答钱就没有,但可以带他去喝粥。说完,黄超带该中年男子往迎仙桥方向走去。第二天早上6时许,我又出去晨运,看见该中年男子坐在迎仙桥附近凉亭里的石椅上。一名较肥胖的男子持一根木棍来到该中年男子身旁。另两名年轻男子从另一方向靠近该中年男子。肥胖男子用木棍指着中年男子说:你要不要跳到河里。中年男子听后就从凉亭跳进河里。我便离开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了

7.证人宋镇海的证言:2017年4月22日早上6时多,我在东海镇南堤路东风小学路口附近摆摊卖猪肉。当时我刚把猪肉摆上摊子,突然看见迎仙桥那边有人打架。因为那时时间还早,没有什么人,我就丢下猪肉摊跑过去迎仙桥那边。在北堤路靠近迎仙桥的地方,有一个老人和三个年轻人在打另外一个男子。他们用拳头朝那男子身上打。其中一个年轻人手里有拿着剪刀。我问那打人的几个人为什么要打那男子,那老人对我说他好心带那男子去吃粥,反而给那男子殴打。我听到这个情况,就顺手拿起手机将打人的情况录起来。我录了16秒的录像。我录像后,就对老人说去报警啦。我说完就离开现场回去卖猪肉了。到了上午9点多,我就把该事件的手机视频录像发到我微信的朋友圈。

8.证人黄辉煌的证言:2017年4月22日早上约6时,当时我和小弟黄泽煌,堂叔黄宗照在家里一楼的客厅坐。我当时准备找黄泽煌拿点钱,等晚点那东海镇启东医院有人上班了就带孩子去找医生。我们在座谈的时候,叔公黄超走进来。他的脸色有点青青,又急喘气。我就问他发生什么事。他说刚才在东海镇马街头被一个年轻男子无故用剪刀刺。我们听了这个情况就觉得对方这样对待老人太过分了,就说要去找对方找个说法。我们一行四人从家里出来走到马街头,但没看到对方。我们就往迎仙桥方向走过去,沿着北堤路走,在东海镇文化广场斜对面的东河栏杆边,有一个男子在坐着。我们走过去的时候,那男子向我讨一支烟抽。他的右手拿着一把剪刀。黄超说就是他,黄泽煌当时就从对方的手里抢过剪刀。那男子就往迎仙桥方向跑,我们在后面追。到了快到迎仙桥的地方,我们就追上对方了。我们几个人围着那男子,并且要对方说“叔公,我错了”的话向黄超道歉。那男子刚开始就不说道歉的话。我们几个人就用拳头殴打男子几下。黄超怕剪刀伤到人,就从黄泽煌的手里拿过剪刀,我又从黄超的手里拿过剪刀扔到河里去了。那男子给我们打了几下后,有说“叔公,我错了”的话向黄超道歉。

我们离开现场后,来到马街头一个卖粥的地方吃粥。我们在吃粥的时候,有一个胖男子和黄超说他也曾经给那男子用剪刀刺伤。胖男子伸出一只手(我忘记是哪一只手了)我有看见他的手有伤的痕迹。那男子和黄超说了几句话就走到一边打电话。没隔多久,从土笼街方向开来两辆摩托车,车上有坐着几个男子;有人拿着长长的木棍。那胖男子坐上其中一辆摩托车,他们往迎仙桥方向开。我们就没有吃粥了,跟着在其后面去看情况。我们在迎仙桥上看到对方从龙山桥沿着南堤路开到迎仙桥这边来。之后我才在网络上看到我们打人的视频,才知道那人死在东河里了,死者家属还在网络上传言是我们逼死者跳进河里的。我们就觉得冤屈,所以来向警察说明情况。警察用手机播放的网络传播的打人视频录像给我看,里面打人的人是我和黄泽煌、黄宗照、黄超,那被打的人就是当天给我们殴打的男子。

    9.证人黄宗照的证言:2017年4月22日早上6时左右我、黄泽煌、黄辉煌三人在位于陆丰市东海镇大街住处的大堂里坐聊,我叔公黄超身上带泥和一些血迹路过,我们三人问黄超怎么回事,黄超说被一名年轻男子打了,我们觉得该年轻男子不应该欺负一位老者,便和我叔公四人一起去找那男子。我们四人到了迎仙桥附近,看见了打我叔公黄超的男子,我们四人走前指责该男子,怎么可以打老人,应该对我叔公道歉认错,该男子拿出一把剪刀在我们面前挥动,我们想抢走他手中的剪刀,于是便有了视频中的那一幕。我听黄超说22日早上6点,黄超像往常一样出去晨运,到了迎仙桥头,遇到一名年轻人跟其要烟,他便给了该年轻人一根烟,年轻人又想要10元钱买粥喝,黄超对该年轻人说,钱是不能给他的,但可以带他去喝粥,粥钱由黄超来付,说完黄超带该年轻人去369圩喝粥,又在旁边买了一瓶饮料给该年轻人。该年轻人喝了一口饮料吐掉,并骂黄超买了这么难喝的东西,掏出一把剪刀刺黄超,还差点把饮料店的老板绊倒,黄超逃跑后才向我、黄泽煌、黄辉煌三人讲述这段事。我、黄泽煌、黄辉煌三人带我叔公黄超跟该男子理论,指责该男子,该男子拿把剪刀想刺我们,黄泽煌伸手抢过该男子手中的剪刀,并将剪刀交给我叔公,叔公黄超将剪刀扔到河里,我和黄辉煌与该男子绊了几下手,周围的群众见状劝我们住手,我们便走开了。

    我、黄泽煌、黄辉煌和我叔公黄超四人与该男子发生冲突后,来到了369圩粥店喝粥,有一名较肥胖的陌生男子走到我们跟前,递了根烟给黄超,问黄超刚才是不是遇到一名拿剪刀的男子,黄超回答是,该陌生男子伸出有刀伤的手并对黄超说前几天也被该男子拿剪刀伤到手和脚,问黄超持剪刀的男子在哪?黄超告诉该陌生男子持剪刀的男子在迎仙桥附近。说完,该陌生男子骑一辆摩托车往桥头的方向开去,不一会倒回来,我看见该陌生男子又叫了三名男子骑两辆摩托车,其中两人各背了两根木棍,一伙人往桥头方向开去。我和叔公黄超他们吃完粥,猜想刚才那伙人是不是去找持剪刀的男子算账,于是走去桥头,但没有看到他们,于是我们就回家了。

10.证人邱丽华(邱操姐姐)的证言: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40分许,我开电动车去学校接小孩回家途经东河镇菜园顶五巷的时候,迎面开来两辆摩托车,车上各坐着两名男子。两架摩托车上的脚踏板上各放着木棍。车上有人在说粗话骂人。我和对方迎面而过,往前继续开,到了一个“祖师爷”庙的旁边,碰到邱操,他说刚才有四个人骂他,双方吵架,就给对方用木棍殴打了。我拿了一点钱给他,叫他去买吃的。之后我就回家了。隔了几天后,邱操的尸体的就被人在东海镇的东河里捞出来了。对方有四个人,均为男性,均约二三十岁,其中一个男子的身材较胖。东海镇口音。邱操因为做生意亏本,心情不好,和家人吵架而在外面逛。我有一次白天看过邱操在东海镇菜园顶一棵大树下睡觉。

    11.证人邱波的证言:2017年4月20日早上11时许,我在楼上睡觉,听到外面有声音便出去看情况,我看见邱操的哥哥邱鹏,邱鹏告诉我刚才邱操被人追打,可我当时没看到邱操以及殴打者,听说已经追出巷子了。因为刚发现邱操死亡后,大家都觉得邱操的死与网上播放殴打邱操视频中的老人有关。昨日,我便去看我家的视频监控,才发现了20日邱操被四名年轻男子持棍棒殴打的视频,并于今天带来交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邱鹏平时吸食冰毒有些跳线。邱操之前做生意失败后精神失意便离家出走。

    12.证人陈锦够(被告人郑*超、郑*越的母亲)的证言:之前我听儿子郑*越说,他曾经被这个死者邱操拿剪刀捅伤过手。后来听我儿子郑*越说,那天早上他要去上班,就在马街头喝粥吃早餐,在吃早餐的过程中就有一个老年男子也过来喝粥,那名老年男子就说刚在河边被一个神经、吸白粉的男子用剪刀捅伤了手,我儿子郑*越听后就想去河边看看是什么人,是不是之前跟捅伤自己手的男子属同一个人。接着,我儿子郑*越就驾驶摩托车到河边去找那个男子,当天是周日,我的三儿子郑*超刚好在家,郑*越就打电话给郑*超叫他也到河边去,两兄弟就去到了老市政府附近的河边,当时听我儿子郑*越说那个死者邱操已经在河里,他们在那看完热闹就回来了。我儿子郑*越、郑*超没有动手殴打死者邱操。

    13.证人吴兴集的证言:2017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郑*超在汕尾体校的宿舍和我说起其弟弟郑*越给一个疯子拿着一支剪刀追赶的事情。当天下午,郑*越就叫我一起回陆丰市东海镇看看郑*越到底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到了郑*超的家,在一个房间里,郑*越说他有一天要去上班的时候在路上给一个疯子用剪刀追赶。当时我和郑*超也没有怎么说。当天晚上我就在其家睡觉。第二天早上6时许,郑*超叫醒我,说郑*越听别人说那个疯子在东海镇马街头有出现了。然后郑*超就说去看看情况,并叫我在家里拿了一支较长的木棍。郑*超开电动车载着我。我们从他家里出来,到了马街头和郑*越汇合。郑*越和我们在马街、迎仙桥一带寻找那疯子。但我们没有找到人。然后我和郑*超就回到他家了。郑*越就去上班了。当天的中午,我就从东海回到金厢镇的家了。过了两天,郑*超在汕尾市体校的宿舍和我说在我走后的第二天早上,其和郑*越去找那疯子,但那疯子自己掉进东海镇的东河里,不知道那疯子是不是死了。又过了一两天郑*超对我说他在手机看到新闻,那疯子在东河里死了。又过了几天,郑*超就离开学校了。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之后我打他的手机号码,但是打不通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有回来学校住几天又离开。我听说他前段时间回来学校给陆丰警方抓获了。

    经辨认混杂相片,吴兴集辨认出被告人郑*超、郑*越

    14.证人黄泽海的证言: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约10时多,郑*越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东海镇红光市场见面。他说他今天上午在家的附近给一个疯子拿着剪刀追赶,叫我一起去吓吓那疯子。我有劝他不要计较这事情。他就说没什么事情,叫我一起来去。然后他叫我开摩托车载着他到林*民的家。他叫醒林*民。我们三个人又回到郑*越的家,他走进家,出来时和一个男子各持着一支短木棍靠近那疯子。那疯子就从裤袋里拿出一支剪刀。我看见那疯子,原来是住在老家时的邻居,我知道对方是个疯子,就劝郑*越算了不要去计较对方。郑*越有和那疯子说了几句话,我们就走开了。但那疯子拿着剪刀来追赶我们。我们就舍弃摩托车跑开。隔了一会,我们回到原来的地方,看到那疯子没有在了,才赶紧开走我们的摩托车。我就和郑*越说我要去送货先走了那天的事情就是这样子的。警察播放给我看的视频录像中2017年4月20日11时15分出现的人是我开摩托车载郑*越的朋友,第一辆摩托车是林*民载着郑*越,当时我们从郑*越的家出来要去找那疯子,11时05分出现的人那个手持短棍的就是郑*越,站在他对面的那人就是那个疯子,站在郑*越后面的人依次是林*民、郑*越的朋友及我,当时我们在一条巷子找到那疯子。

    黄泽海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林*民、郑*越和邱操

15.证人施枝的证言:大约几个月前的一天早上5时多,有一个老头带着一个年轻男子来到我小店。那年轻男子拿了我店的一支饮料,那个老头帮他还了钱,但不知怎么的,那个年轻男子就骂了老头,并从身上拿出一支剪刀,朝老头比划着,我看见这个情况就出来劝架,劝男子不能这样做,让他走。但男子用手甩开我,又去殴打那老头,那老头被他推到在地上。我马上叫那老头赶快离开,并说那个男子有可能神经的。之后那老头和那男子各自离开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郑*超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20日中午,那时我在汕尾市体育学校读书,郑*越打电话给我,说他给一个疯子追打,叫我从汕尾市城区回家来一起去教训那个疯子。我就劝他不要这样做,对方是疯子的没有必要去打他。隔了一两天,我怕郑*越去惹事,从学校回来家。我记得4月22日早上,郑*越去东海镇红光市场管理组开门(郑*越在市场管理组上班,每天早上都要去开门的),就去马街头附近一个店吃粥,他听一个老头说当天早上被一个疯子用剪刀刺伤。他就打电话给我。我和一个汕尾体校的同学吴兴集从我家开一辆摩托车出来,我顺手从家里拿了一支竹棍,吴兴集载着我,来到那卖粥的店和郑*越汇合。我们开着两辆摩托车去迎仙桥附近找那疯子。但我们没有找到疯子,就回家了。

    23日早上约5时多,我在家里睡觉,接到郑*越的电话,说和林*艺在迎仙桥看到那疯子。之前郑*越打电话时曾说那疯子手里有剪刀的,怕对方到时会伤害到我。我就赶紧从家里开一辆电动车携带那支竹棍出来,赶来和他们汇合。我到了以后,郑*越和我说那疯子可能在凉亭(原陆丰酒店对面东河上的一座凉亭)。然后我拿着那支竹棍,郑*越手持一支棍子一起来到凉亭,我们分别从凉亭的两边进入,看到那疯子坐在凉亭的一张石椅子上。我们还没有走近那疯子,他就从石椅上跳下东河。我们就在凉亭上看他在河里向南堤方向走去。然后我就走出凉亭,林*艺开电动车载着我经过迎仙桥往南堤这边(女人世界商店对面)。我走下南堤这边下河阶梯,叫那疯子上来岸。但那疯子在河里朝迎仙桥方向走去。我就又来到迎仙桥,在桥上两边往河里看不到那疯子。我就又来到南堤路(往人民桥方向)一个下河的阶梯。我走下几级阶梯,没有看到那疯子,我就走下河里,往迎仙桥方向走去,想寻找那疯子,怕他溺水死亡。但是我在河里没有找到他。我就上了岸,自已开着摩托车回家。我快到家的时候,看见郑*越和另外两个人也开着摩托车到我家门口了。然后我们把车推进我家,我脱掉外套。我记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有换衣服。我们四个人又开两辆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再去东河迎仙桥观看那疯子是否有出现。我们去了后没有再看到那疯子了。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事情就是这样子的。

我到了迎仙桥,看见郑*越和林*艺在那里,之后那个疯子在东河里时,我在下阶梯到东河里找那疯子时,有看见林*民和郑*鹏站在南堤这边。上述三个人和郑*鹏是朋友关系,是郑*越叫去的。

*越当时拿着一支棍子和我进入凉亭找那疯子,林*艺当时站在凉亭外面看着我们。之后疯子跳进东河里,林*艺有和我过来南堤女人世界对面的河边。我下河在东河里寻找疯子时,才看到林*民、郑*鹏站在南堤路河边。之后我不清楚林*艺、林*民、郑*鹏这三个人是谁和我们一起回到家又再从家里出去找那疯子。

    经我仔细看了警察播放的视频录像,4月20日视频录像那两辆摩托车上的四个男子,郑*越坐在林*民开的一辆摩托车后面;4月20日视频录像里那个手拿棍子的男子是郑*越,他后面站着的是林*民;4月23日四个男子早上开着摩托车回到我家,隔了一会那四个男子又从我家里出来,其中有人换了上衣及换一辆摩托车,其中两个男子是我和郑*越,记不清楚另外两个男子是林*艺、林*民、郑*鹏中的哪两个;4月23日早上,在河边出现几个男子的视频,我认出一个是我,一个是林*艺。

    我不认识那疯子。该人是男性,约三十多岁。当时他穿一件绿色的军大衣。我以前用过151****4414的手机号码,2017年5月以后就用137****4124这个号码。郑*越使用一个157****6767的手机号码。当天我们用这两个手机号码通电话。我从微信看到疯子那天在河里溺水死亡的消息。

    我们不是故意去逼那疯子跳进河里的,是他主动跳进河里。当时河里水也不深,水深只在膝盖那里,当时他还穿那军大衣,可能是他在河里踩到淤泥,大衣浸了水变重才导致他溺水死亡。当时我还下水在河里找他想救他上来的。

    我的目的是要去劝那个疯子不要和郑*越发生纠纷。我们只是手持棍子向那疯子靠近。我和林*艺过去南堤路是要去劝那疯子上岸来。

    被告人郑*超经辨认混杂相片,辨认出吴兴集在案发前一天与其一起寻找那疯子、辨认出被告人林*民有在案发现场、辨认出林*艺在案发现场和其赶过南堤路;辨认出郑*鹏有在案发现场、辨认出黄超曾与那疯子发生矛盾。

    2.被告人郑*越的供述与辩解:约两个多月前一天的上午10时左右,我在家里出来在附近的一条路上一棵大树下看到一个男子。我开车经过那男子的旁边,他问我看什么。我没有去回他的话继续往前开,他就跟着上来从裤子拿出一支约二三十公分长的剪刀朝我的右下腹刺来,我用右手去挡剪刀,给刺到右上臂。我就马上开车离开那里。约11时我回到家去抹红药水,再出来外面寻找那男子理论刚才发生的事情。我走路在家周围巷子寻找那男子。当时我向路人打听男子的事情。人家说那男子是疯的。我看到外号叫“大头”“老胖”的男子和其他人在议论那疯子的事。有一个人说那疯子在另外一条巷子。然后我和“大头”“老胖”等人去那巷子看看情况。因为怕对方有剪刀,我顺手从路边拿起一支木棍。我们到了那条巷子就看到那个疯子。我就上前和他说不要欺负我,我常在这里路过。那疯子又要用剪刀刺我,我,,”就用木棍挡他。我就要离开,他就追赶我有约五六十米,我在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上而导致手臂流血。我脱逃以后,和“大头”“老胖”及另外一名男子开两辆摩托车,“老胖”开车载着我到附近一个药店叫人给我处理手臂。

    这事过了约两三天后的一天早上,我来到东海镇马街头的地方一个店买粥吃。有一个在那里吃粥的老头在说他在迎仙桥给一个疯子伤到了。我吃了粥回家后和我胞兄郑*超说那个疯子欺负我几次。我说那疯子在迎仙桥那里,以后有碰到他要和对方说不能欺负我。第二天早上约6时,我又来那店吃粥,听见在吃粥的人说那疯子在迎仙桥附近。我就打电话给郑*超说那疯子在迎仙桥附近,我说要去看看情况。当时他有叫我不要去。但我还是去了迎仙桥那边。我站在迎仙桥上往龙山桥方向看,有看到那疯子站在东河的水中往迎仙桥方向走来。周围有好多人在讨论那男子怎么回事。昨天我吃粥遇到的那个老头在迎仙桥上对一些观看的人说那疯子刚才要抢他的戒指,给大家人逼着跳下河,疯子才不敢上岸来。当时有人要下去救疯子,但老头说疯子的手上有刀的。我在和那老头聊天时,有看见郑*超来到桥上。那疯子在河里走到迎仙桥下面我在那里看了一会,没有看见疯子有再出现在东河里,就坐上郑*超的摩托车离开桥了。我们从迎仙桥往马街头开,到了马街头时我就下车走路回家。郑*超开着摩托车不知道往哪个方向开了。我就走路回到家,隔了一会郑*超也回家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子的。

    我一个人从家里开一辆摩托车。因为我怕那疯子再伤害我,所以打电话给郑*超叫他来现场。我有和他说要带一支木棍来,提防被那疯子打到。视频时间2017年4.月20日11时15分在那条巷子出现的两辆摩托车,前面那辆开车的男子是“肥子”,后面坐着的是我,后面那辆摩托车开车的那个男子不知道姓名,后面坐着的是“大头”。23日的视频监控录像,我看不清楚是谁。

    经辨认混杂相片,被告人郑*越辨认出邱操就是那疯子;辨认出林*民就是外号叫“肥仔”的人;辨认出郑*鹏;辨认出黄超就是其在吃粥时碰到的那个老头。

    3.被告人林*民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因为我要去扫墓,所以早早起身。我就打电话给郑*越,约他吃早餐。他在东海镇红光市场上班,也是比较早起身的。他在电话里对我说,他找到那个疯子了,叫我过去迎仙桥那里。我就从家里开着一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经过环城路,沿着南堤路来到迎仙桥,看见郑*超和林*艺均手持一长木棍坐在东河的阶梯上(南堤路“女人世界”商店斜对面),那个疯子在东河里往迎仙桥走去。我就问他们发生什么事情。林*艺就说不给那疯子上岸来。这时候对面(北堤路河边)有人点着那地盾炮(一种炮仗)朝河里的疯子扔去。郑*超也站在北堤路河边。那疯子继续朝迎仙桥走去,林*艺说快点过去。郑*越拿着一支木棍开着摩托车往迎仙桥方向开去,林*艺拿着一支木棍坐在我的电动车后面。我们过了迎仙桥头(往人民桥方向的南堤路),那个疯子在河里走过迎仙桥好像摔了一跤,就沉入河里,之后就没有看到。郑*超就叫我帮他拿着那棍子,他下去河里想去救那疯子。郑*超在河里搜索了一会,没有找到那疯子就上岸。郑*超说人没有找到,大家走吧。郑*超对我说棍子先拿回他家去我就把棍子放在电动车的车踏板上,开车到了郑*超位于东海镇**村**巷的家旁边那颗榕树下等他们回来。过了一会,郑*超、郑*越、林*艺就回来了。我就把那支棍子拿给郑*超。我们四个人一起进去他家。郑*超、林*艺就把各自拿着的棍子随便放在家里天井的一个角落。

    因为郑*超下河去找那疯子,全身湿透了,所以他上去二楼换衣服。郑*超换了衣服就说我们再去那里看看那疯子怎么样了。然后我开电动车载着郑*超,郑*越开着一辆摩托车载着林*艺。我们到了迎仙桥,再转到北堤路,没有看见那疯子。我和其他三人分开了,我直接开车回家

    这事之前几天的一个中午,郑*越和一个叫“黄泽海”的男子到我家来,叫我出去。我们出来后,他就对我说过刚才他从家里出来,在附近给一个男子拿着剪刀追赶。他就叫我一起去找他,去教训那人。我们从我家出来,又转到他的家门口。郑*越进去家里拿了一支棒球棍,和一个陌生的男子一起走出来。那陌生男子就坐上“黄泽海”的摩托车,郑*越坐上我的摩托车。我们四个人在东海镇菜园顶那地方寻找郑*越所说的那男子。我们在一条巷子看到了一个男子,郑*越说就是他。我们就下车来。郑*越拿着棒球棍走在前面,我们靠近那男子。那男子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剪刀握在手里之后郑*越有说我们的人比较少,等他哥(郑*超)回来再找他。这事过后,我也听说那男子是疯子。我有劝郑*越,说那人是疯子,不要和他计较。郑*超在汕尾城区读书,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来。我和郑*超、郑*越、林*艺朋友关系。郑*超、郑*越是兄弟关系。我以前住在郑*超家附近。

    我看清楚了警察播放的视频录像。2017年4月20日11:15视频录像,那时我们要去找那疯子,第一辆摩托车是我开车载着郑*越;第二辆摩托车是黄泽海载着那陌生男子。2017年4月20日11:05视频录像中,那个拿棍子的就是郑*越;穿着格子上衣的就是那疯子;我和黄泽海等人站在郑*越的后面。2017年4月23日05:44至05:58在河边南堤路视频录像中出现的郑*超(上身着灰白色的衣服,开着摩托车)、林*艺,他们各持着一支木棍从车上下来;2017年4月23日05:59视频录像中那人是我(我上身穿一件黑色带帽子的外套,下身着蓝色的牛仔裤,开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之后我载着林*艺往迎仙桥方向开

    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林*民辨认出被告人郑*越、郑*超,辨认出郑*鹏是开着摩托车出现在现场的人;辨认出林*艺;辨认出邱操就是在河里沉下去的男子。

    关于被告人郑*超、郑*越、林*民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被害人邱操的父亲邱河作证称:“2017年4月22日上午5时许,四名年轻人追赶一名年轻人到迎仙桥边,四名年轻人问这名被追赶的年轻人是要自己跳河死还是被他们打死,被追赶的年轻人说要跳河死后便把衣服脱了跳入河中,当他要游到岸边的时候被这四名年轻人又赶入水中,来回几次后这名年轻人最终无力沉入水中,后其发现死者就是其儿子邱操”。但邱河案发时其并未在现场,其是在案发后听别人说的,其来源不明,在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证人吴永陆作证称:“那名河中的男子沉下水里后,持棍子的一名体型较胖的男子走下水去捞沉下水里的男子,但捞不到”,该证言与被告人郑*超、林*民所作郑*超在发现邱操沉入水里后,有下河里救被害人邱操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郑*超在发现被害人邱操沉入河里后,下河里对邱操施救的事实;证人范永格作证称:“听两岸拿木棍的男子对在水中的男子说最好上岸来,但水中的男子因害怕被打而不敢上岸来”,证实被告人郑*超等人主观上不希望被害人在河里被淹死;证人黄超作证称:“其在案发的前一天,曾买饮料给被害人邱操喝,邱操喝了几口就扔掉,骂其和动手打其,随后更是从裤袋拿出一把剪刀要刺其,其跑回家中与其侄子和侄孙四人出来寻找邱操,在迎仙桥附近追到邱操,他们几人用拳头殴打了邱操;案发当天,其看到邱操在游过迎仙桥的桥孔朝人民桥方向游去,游到途中就沉下河去”;证人黄胤硕作证称:“其听黄超说,案发当天,手持木棍的年轻男子找到并殴打该疯子,然后逼该疯子下河里”,但黄胤硕当时未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案发经过,其该证言与黄超的证言亦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许坎洲作证称:“那名肥胖男子用木棍指着中年男子说要不要跳到河里,中年男子听后就从凉亭跳进河里”,但许坎洲该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系单证,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宋镇海、黄辉煌、黄宗照作证称2017年4月22日凌晨6时许,黄超与被害人邱操发生争执,邱操拿剪刀要刺黄超,黄超回家后又伙同黄辉煌、黄宗照、黄泽煌一起找到邱操,并对邱操进行殴打的事实,与证人黄超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前一天黄超等人有对邱操实施殴打的事实;证人吴兴集、黄泽海的证言及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的供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可证实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郑*越被邱操持剪刀刺伤后,纠集林*民、黄泽海等人持木棍找到邱操理论时,被邱操持剪刀追赶及同年4月22日早上,被告人郑*越纠集郑*超、吴兴集持木棍寻找邱操,但未能找到邱操的事实。

    综合在案的证据,可证实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郑*越因被邱操持剪刀刺伤手臂而怀恨在心,之后,其纠集被告人郑*超、林*民等人寻找邱操,欲与邱操理论和教训邱操。2017年4月23日凌晨6时许,当被告人郑*越发现被害人邱操在陆丰市东海镇迎仙桥旁的凉亭后,即致电给被告人郑*超及林*民等人赶赴现场。被告人郑*越及被告人郑*超持木棍在凉亭两边进入凉亭,靠近被害人邱操时,邱操因害怕而跳进凉亭旁的河里,向河对岸游去,被告人郑*超、林*民等人亦跟随来到河对岸,被害人邱操又朝迎仙桥的方向游去,在游经迎仙桥下时沉入河里。被害人邱操经尸检,证实其系溺水死亡,且有被人打击的痕迹,但在案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有对被害人邱操实施殴打行为。而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邱操在案发前一天曾与黄超等四人发生争执和被殴打,不排除邱操的损伤系该次纠纷造成。被告人郑*越、郑*超在河边的亭两边持木棍靠近被害人邱操,邱操因害怕而跳入河中,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等人应当预见邱操跳入河里后有溺水死亡的可能,因疏忽大意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被害人邱操溺水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郑*超的辩护人所提,邱操的死亡与被告人郑*超等人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越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郑*越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郑*越等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死亡罪的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郑*越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越虽能自动投案,但其对纠集其他同案人到现场,并伙同郑*超持木棍靠近被害人邱操,致邱操跳下河里的事实没有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林*民系被郑*越所纠集,且其到现场时被害人邱操已跳入河里,其所起作用较为次要,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林*民的辩护人所提,林*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越因被被害人邱操刺伤手臂,而纠集被告人郑*超、林*民等人持木棍威胁被害人邱操,致邱操因害怕而跳入河里,溺水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郑*越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但其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鉴于其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在量刑时可作适当考虑。鉴于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能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超在发现被害人邱操沉入河里后,有下河里施救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郑*超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郑*越、郑*超、林*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郑*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学武

    审判员    钟荣军

    审判员    陈朝伟

    市中级

    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力

    书记员    郭晓珊